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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行后,国内资源研发和海外资源引入速度显著减缓,天然气供应能力明显强化;资源配置渐趋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决定,按照2015年构建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涉及部门研究明确提出了更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维持增量气门车站价格恒定的前提下,必要提升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明确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车站价格必要提升。非居民用存量气最低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升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低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交会的原则必要提升。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低门站价格闻附表。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下滑,化肥用气调价措施作罢实施,待市场形势经常出现大力变化时再行择机实施。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二)居民用气门车站价格不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还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不作调整。方案实行后追加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车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车站价格政策继续执行。(三)更进一步实施放松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必须转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运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分开签定购销和运输合约,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要求,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四)实行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二、工作拒绝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甚广,社会关注度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联合作好涉及工作。(一)精心组织方案实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肃排查有可能经常出现的问题,把风险避免在兴起状态;创建应急预案,完备应急措施,保证调价方案稳定实施。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因应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强化与用气企业的交流和协商,谋求用户的解读和反对。(二)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
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生产的组织和供需交会,确保市场稳定运营。各地要增强市场需求外侧管理,希望在终端消费环节实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行扣除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国家采暖用气列入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升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除或侵吞居民气量。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不应实情核定。(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住积极开展销售价格纾缓工作,强化成本监审,从凸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到天然气订购成本,顾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中,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可融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认。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减缓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增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拒绝,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继续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此外,要根据已实施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抓住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
(四)保证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平稳。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创建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可选标准纾缓气价调整影响;纾缓前要专责考虑到当地用油、用气车辆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行派发临时补贴等措施,减轻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之后按现行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对供热企业,各地要大力前进供热价格改革,必要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可给与必要补贴。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实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与必要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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